【2014-2015成功案例(二十)】“每固”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小编前言】“美固”是上海美固澄梵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固公司”)的核心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我们代理美固公司就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唐公司”)申请注册的“每固”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胜诉。本案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上海美固澄梵紧固件有限公司VS上海沪唐物资有限公司
“每固”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
基本情况:
沪唐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申请注册了第7265753号“每固”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10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钉子”等商品上。2014年7月14日,美固公司向商评委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美固”、“美固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2”)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沪唐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攀附美固商标知名度的恶意。沪唐公司则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美固公司的无效宣告行为实属限制竞争的主观恶意行为。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沪唐公司不服,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美固公司曾针对争议商标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异议,商标局已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美固”不构成近似商标,美固公司未提出异议复审,裁定已生效,商评委不应作出相反的认定结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旧的《商标法》规定,异议裁定已生效,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在旧法的适用环境下,本案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再提起争议程序。在新旧法衔接适用阶段,不能因为法律的修订使当事人丧失救济途径,也不能因为新法将争议程序改为无效宣告程序,使得当事人获得额外的救济。因此,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样适用。然而,“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是一事不再理的条件,本案中美固公司在无效宣告中增加了引证商标“美固钉”,同时补充提交了使用证据,其提出无效宣告的事实和理由与2010年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相比有变化,故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约束范围,并且原告在无效宣告答辩中并未明确提出一事不再理的主张,商评委的裁定没有错误,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一致,从呼叫上难以被消费者区分,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述商标共存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上述商标之间有着特定的联系,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近似。故判决驳回沪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本案明确了针对新法修改前提起过异议,而异议失败后未进行复审,新法修改后再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明确了“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是一事不再理的条件。本案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文/罗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