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VS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WOW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来源: | 作者:chaocheng | 发布时间: 2016-11-11 | 89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2015成功案例(十)】哦哦超市WOW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

 

超凡前言:

 

  哦哦超市是一家新型的以经营快速消费品为主的便利店,扎根西南,现今已有数百家连锁WOWO及图”商标是哦哦超市的核心商标,其注册并使用多年,却因泰国智慧财产厅提出异议而被商标局依职权予以撤销。我们代理了该商标的撤销复审案,并成功。该案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已注册商标中的典型案件。

 

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VS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WOW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

 

案情简介:

 

四川哦哦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哦哦超市”)于2005114日申请注册了多枚WOWO及图”商标(见下图)并获准注册,其中一枚商标于2011年2月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2012年2月27日,泰国智慧财产厅向商标局来函,称“WOWO及图”商标同泰国国旗近似,应当予以撤销。2012年3月27日,商标局以“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颜色排列顺序以及在实际使用中的外观样式同泰国国旗近似,违反了《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的规定”为由,做出商标监字(2012)49号《关于拟撤销第4982344号注册商标的通知》哦哦超市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意见,但商标局未支持,下发商标监字(2012)92号《关于撤销第4982344号注册商标的决定》,决定撤销第4982344号商标。

哦哦超市不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阶段对“WOWO及图”商标的创意来源、服务对象、实际使用情况、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及举证。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复审商标与泰国国旗颜色排列顺序及使用中的外观样式不同,不属于《商标法》200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决定对第4982344号商标予以维持。

 

 
         WOWO及图”商标

 

               

        

 

    WOWO及图”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泰国国旗

 

案例启示: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作为已注册商标与他国国旗近似,商标局依职权撤销的案件类型,“WOWO及图”商标撤销案实属首例。但商标与他国国旗是否近似,仍应以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本案商评委充分考虑了哦哦超市的“WOWO及图”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识别效果,据此作出维持决定,在此类案件中具有典型意义。

 

 

 

 

 

成功案列
successful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