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客户(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混凝土振平尺从业人员,其产品技术从外国引入,在割草机以及振平尺领域已早有使用,客户及其多个经销商被专利号为201410071476.4,发明名称为一种混凝土振平尺软轴传动装置的专利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与超凡律师进行初步沟通后,决定采取无效措施, 遂委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的张栋栋律师对该专利进行无效宣告。
接到委托后,我方律师对上述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涉案专利涉及一种一种混凝土振平尺软轴传动装置,具有4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
在初步分析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之后,张栋栋律师立刻着手进行专利检索,由于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涉及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在检索中需要同时兼顾技术领域与技术细节。同时还就检索结果与无效请求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提交了9份证据,主张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争议焦点】
2018年6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证据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众多,且没有一篇证据单独公开较多特征,证据的数量以及证据涉及的技术特征是双方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由于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8月1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案件亮点】
该涉案专利中的技术特征非常多,且现有技术中一份证据单独公开特征较少。在检索中,将不同的技术特征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特征单独检索,并提供多份证据,最终得到复审委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