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 | 超成律所代理的徐丽君案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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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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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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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徐丽君诉东莞市名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拉杆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入选2016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件亮点
1.如何证明仅在网络平台销售者的制造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涉嫌侵权者仅在网络平台销售的情况下,证明其实施了制造行为较为困难。本案代理律师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根据细节推定并成功说服裁判者,最终成功获得认定被告一实施制造行为的胜诉判决。首先,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体现制造者信息,例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保修卡。其次,涉嫌侵权产品中的商标均为被告一的注册商标,商标分类号为18类,包含手提旅行包(箱)、旅行包(箱)。在庭审现场拆封的经公证购买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拉链、合格证、保修卡上,均含有上述商标,而且涉嫌侵权商品拉链上的商标系经注塑工艺形成,并非后续为销售进行额外所贴的简易标签。再者,公证书中均体现被告一以制造者的身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 如何为权利人争取较高赔偿额
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判赔中普遍适用法定赔偿方式,但赔偿额过低的问题广受诟病。如何通过律师工作争取高额赔偿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也逐渐成为我们的优势之一。根据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侵权产品在京东平台和天猫平台的月销售量、上市时间、售价,可以计算出被告一侵权获利额远远超过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另外,超凡律师在庭审当天提交了京东和天猫网站上被告仍在销售的相关记录,由此可见被告一的恶意。综上,我们主张的30万元索赔额是根据被告侵权事实提出的,具有合理依据。
3.如何证明网络平台的责任
在避风港规则的护佑下,电商平台屡屡逃脱责任。本案代理律师通过创造性的工作,最终成功获得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判决。涉案网站jd.com系被告二所经营管理的网站。被告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得知原告已经起诉且其派员参加诉讼之后,对于这种明显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仍然允许被告一继续在其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损失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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