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还是描述?试论商标申请如何回避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特点
来源: | 作者:pro8b4227 | 发布时间: 2019-02-18 | 2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超凡律师团队通过分析商标组成文字或构成要素的表述要素,挖掘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分类标准,深度了解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通览同行业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同类别中类似情况商标注册情况,结合商标实际使用领域,全面地论证了商标独创含义,充分展现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及寓意,在驳回复审中争取商标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

 

案件背景


本案申请人是国内测绘行业及地理信息产业的领军企业,并以“高景”为命名了遥感卫星的名称,其中包括中国航天科技集团高分辨率商业卫星系统的首发星,由申请人的关联公司负责面向全球商业运营。

该枚卫星的发布是中国航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打开了全球亚米级卫星数据的市场格局,深度挖掘了遥感卫星数据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参与构建了空间信息共享服务网络水平,为加快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卫星运营服务能力,加强“空间信息+”产业生态圈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四维高景”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存储装置,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卫星导航装置,卫星接收器,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声波定位仪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以下简称“指定商品”)。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一方面,申请商标与北京四维灝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9248157号‘四维灏景 4D HOJIN’商标近似。另一方面,申请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众所周知,商标在申请时,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概率极高,因而本案商标的分析极具挑战性。申请人委托超凡律师团队对上述商标局驳回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超凡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对“四维高景”商标的创意来源、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与申请人分工进行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与整理,最后根据收集到的证据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详细的论述:


1.  由于引证商标并未投入实际使用,为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浪费,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并且,仅申请商标指定的“测绘仪器,测量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文字、呼叫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为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存储装置,数据处理设备,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卫星导航装置,卫星接收器,电子导航和定位用设备和仪器,声波定位仪器”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  从“四维”及“高景”两词本身含义进行详细解释与分析,论证申请商标整体并非是对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四维”即“四个维度”,是数学、物理学、文学领域的常用词汇,是一个高维度的空间概念,也是日常生活中不能感觉到的空间维度;“高景”是申请人研制的商业遥感卫星名称,因此,申请商标“四维高景”并非是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

 

3.  从指定商品所具有的功能方面进行详细阐述,进一步论证申请商标“四维高景”并非是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语。

 

4.  采用举例、列表的方式,对同行业使用情况以及同类别类似情况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进行详细阐述,论证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5.  从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等方面详细阐述并论证“四维高景”是申请人独创并使用的商标,且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与大力宣传以及申请人的特殊背景,在相关公众中,“四维高景”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四维高景”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最终,经过超凡律师团队的努力,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纳了超凡律师团队的观点并作出了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决定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因引证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并作出上述决定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申请商标在“测绘仪器,测量装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件延伸

针对部分商标确实含有对商品功能、质量等特点带有描述性文字的情况,需要作出详细且全面的分析,若描述性文字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功能、质量等特点予以暗示,而并非仅直接表示,该部分商标仍具有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争取予以初步审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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