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微信公众号。众所周知微信公众平台是作为当今用来进行自媒体活动的新型媒体,是一对多的媒体性行为活动推广。随着微信的普及,现已有近10亿的用户注册(2016年的官方统计数据为9.27亿),推广起来既可以减少宣传成本,又能快速提高知名度,打造更具影响力的形象。
起初的公众号只有服务号和订阅号,现在增加了企业号和小程序功能。服务号旨在为用户提供服务;订阅号旨在给用户传达资讯。企业号旨在高效地帮助政府、企业及组织构建自己独有的生态系统,随时随地的连接员工、上下游合作伙伴及内部系统和应用,实现业务及管理互联网化;小程序旨在微信内被便捷地获取和传播。从目前的运营模式来看,企业号适用于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服务号适用于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订阅号除了适用于媒体、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还对个人开放。如果注册主体是企业的话,可以将公众号注册为商标,依据商标法寻求保护。但是如果是个人公众号的话,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的注册商标申请指南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除了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外,还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因此,如果不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国内自然人,就无法申请商标注册。如果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是个人,而非企业、政府等,也就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无法凭借商标权阻止他人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因此,如果要对公众号的“姓名”加以保护的话,需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种是公众号的主体为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一种是主体为个人。
如上所述,当公众号主体为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时,可以先对公众号进行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行使商标权有效阻止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当公众号主体为个人时,因为在我国无法注册为商标,所以也就不能通过保护商标权的方式获得救济。那么,除了注册商标之外,是否可以考虑从其他途径获得保护呢?
一、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公众号的名称一般都是短小精悍的,在短短的几个字当中体现出其创作性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与影视作品的标题难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中所保护的作品一样,公众号的名称想要依据著作权法寻求救济几乎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公众号的头像部分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该部分依然可以主张著作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服务)。依照该条款,如果公众号名称通过经营圈粉无数,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则有可能构成知名服务,通过本条规定可以获得保护。作为先例,有2016年5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认定“为你读诗”公众号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判决[1],可以用来参考。但是,应该如何认定公众号是否知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另外,即便公众号使用了近似的名称(完全相同的名称无法获得公众号注册),由于内容的不同,一般也鲜有关注者会混淆视听。另一方面,或许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来打击模仿抄袭者。可是,依据这一条处理也一定少不了需要导致“引人误解”的结果。综上,鉴于公众号的特殊属性,想找到完全匹配的法条似乎并不容易。
最近几年,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激增,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所以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幅度很大。今年我国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这是1993年该法实施以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送审稿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并规定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标识等。希望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护竞争,打击明显抄袭、“搭便车”等不正当行为。
注释: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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