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日,由强国知识产权论坛组委会、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协办的2017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在北京开幕。超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姜丹明受邀出席并发表了主题为《知产人是知识产权质量与价值的根本保障》的演讲。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行:
大家中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今天就这个论坛的主题——迈向质量与价值的最佳实践做一个交流。我的汇报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如何认识知识产权质量与价值,第二个算是一个观点吧,知识产权人或者说在座的大家,都是知识产权质量与价值的根本保障。
关于怎么看待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的问题,首先大家也都知道在我们的几个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里面,对质量的问题都没有做任何的界定。我们认为质量问题是和数量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大家都知道中国目前商标的注册量、专利的授权量每年都是全球第一,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说我们注册商标的质量和授权专利的质量是全球第一的。我们认为知识产权质量,分为整体的质量和个体的质量。整体的质量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每个单位某个企业,所有知识产权加在一起质量怎么样。个体质量是讲的个体特定的专利、特定的商标,它的质量如何。
那么对于怎么判断知识产权质量,刚才讲到整体质量和个体质量。从逻辑上来讲如果每个个体知识产权质量都比较高,不管是作为行业、企业还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整体质量都会很高,所以评判知识产权的质量最主要的是怎样来评判知识产权个体的质量。我们认为对知识产权个体质量的评判有两个尺度或者两个标准:一个内在质量,一个是法律质量,内在质量对专利而言也就是专利创新程度和创造性程度,对商标而言也就是显著性程度,对版权而言也就是独创性的程度。法律质量是指什么东西?我们认为对于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包括外观设计这些需要注册或者审批产生的知识产权,它的法律质量就是它的法律稳定性如何。对于版权,因为按照各国的版权制度,版权本身是依法自动产生,所以我们认为版权本身不存在法律质量的问题或者不存在法律稳定性的问题。
再看看什么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跟知识产权质量一样,法律上没有做任何的界定。知识产权价值可以分为整体价值和个体价值。对个体价值如何来进行评判,我们认为可以有两个尺度:一个是经济价值,也就是某一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它在市场上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或者可以通过交易产生的价值,另外一种价值,我们认为是社会价值,主要是讲某个特定的专利、商标、文学艺术作品,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这个社会价值往往是可以定性但难以定量。在价值和质量这两个问题上,知识产权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质量。
刚才提到,我们认为在法律质量这个问题上,专利商标等注册类或者审批类存在法律质量问题,而版权,不存在质量问题。我们讨论知识产权质量,本质上或者事实上就是讲这个法律稳定性问题。
我要讲的第二个内容,就是知识产权人是知识产权质量和价值的根本保障。决定专利商标质量有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个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我们国家每5年要出一个规划,5年的规划,对整个发展方向也都做了部署,我们可以看到跟知识产权最紧密相关的一个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另一个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不管是创新驱动发展也好,还是强国建设也好,都是要确定适当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指标。遗憾的是我们看到,十三五规划里面,应该说只看到了以人口来确定知识产权数量发展指标,我们认为这个指标,难以体现知识产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的作用。
我们认为跟经济的总量(GDP)、研发投入不挂钩,单纯强调数量指标会降低知识产权质量,所以我们如果以亿元GDP、研发投入产生的发明专利数量、注册商标数量,还有版权核心产业,刚才汤司长讲到的,占GDP的比重来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衡量我们的创新型国家的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效是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包括前几年美国提出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概念,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GDP的比重和增长率也是能够比较好的说明整个国家知识产权的整体质量。
决定专利商标法律质量的,除了经济社会发展整个宏观因素之外,具体的工作也会影响专利商标的法律质量。首先第一个审查制度,大家都很清楚,不管专利商标而言,经过实质审查的知识产权的质量高于形式审查还有登记制度,一般认为发明专利的质量会高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质量也决定了专利商标的质量,我们申请人是为了市场竞争目的而申请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质量会比较高,反过来我们申请人是为了一些指标,为了一些评优等等,获取地方政府的资助而申请的,质量就比较低。
第四个因素就是我们代理机构,我相信来自代理机构的同行也都知道,代理行业总体诚信水平和专业能力,影响我们代理的质量。所以我们认为行业的严厉监管,有助于专利商标的法律质量的提升。
最后一个因素是保护,包括行政保护还有司法保护,可能司法保护更为重要。对个体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按照法律制度司法有最终的裁判权,那么它的价值和质量,还有价格,最终是由司法或者诉讼来定价的。所以我们认为,如果司法保护力度大,对于不存在法律问题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质量才可能提高。
最后归纳起来,所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质量都负有责任。第一个知识产权制定者,我们知识产权发展指标的设计师,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指标,是确保知识产权整体质量的首要因素。
第二知识产权就是立法者,知识产权立法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师,对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三知识产权审查官,包括专利、商标审查员,他们是产权审查制度的操作工,直接决定个体知识产权的质量。
第四知识产权代理人,代理人是专利商标的加工者,那么对个体的质量也是有很大的影响。
第五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是原料供应商,对知识产权质量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知识产权法官,他们既是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设计师,比如说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有各省的高院,包括刚才杨柏勇专委讲到的指导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法官既是诉讼制度的设计师也是施工员,同时也是我们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质检员,所以对知识产权个体的质量,法官是有最终的评判权和终极影响。以上就是我要分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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