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草案说明中指出,“……,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此后,专利法的修改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专利维权是否存在“周期长”等问题及原因有一些分歧。为了从实证角度分析专利维权尤其是侵权诉讼的周期,从而为有关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了本统计分析。
此次统计选取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包括三家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以及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样本法院,以样本法院在2011-2015年度(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以案件所反映出的专利侵权诉讼周期为重点,分析样本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周期的实际状况。
此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样本说明,对取样周期和样本法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样本法院在取样周期内的结案数量和审理周期进行概括分析。第三部分按照专利类型和诉讼过程中是否中止诉讼进行专项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专利侵权诉讼周期整体情况进行归纳。
审理法院 |
审结案件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
所占比例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29 |
161 |
70.3%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119 |
42 |
35.3%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96 |
22 |
7.4% |
审理法院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86
8
35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96
29
33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97
78
175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2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16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86 天,最短为 8 天,最长为 352 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1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42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96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32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96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22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97 天,最短为 78 天,最长为 175 天。
审理地区 |
审结案件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
所占比例 |
北京 |
477 |
271 |
60.6% |
上海 |
911 |
376 |
41.3% |
广州 |
1522 |
203 |
13.3% |
审理地区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北京
216
3
1438
上海
229
24
2043
广州
171
14
1331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447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7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16 天,最短为 3 天,最长为 1438 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911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376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29 天,最短为 24 天,最长为 2043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522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03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71 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1331 天。
表3.1 其他样本法院的审结案件量、可确定周期案件量及比例
审理法院 |
审结案件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
所占比例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481 |
24 |
5.0%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2 |
69 |
35.9%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5 |
29 |
23.2%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326 |
71 |
21.8%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319 |
45 |
14.1%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368 |
111 |
30.2%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8 |
81 |
40.9%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54 |
16 |
29.6%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99 |
0 |
0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67 |
0 |
0 |
审理法院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76
29
366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33
61
1060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5
61
67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64
27
124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2
65
567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65
27
116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55
28
669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13
17
417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法统计
--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法统计
--
--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481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4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76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66 天。
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92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69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33天,最短为 61 天,最长为 1060 天。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25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9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05 天,最短为 61 天, 最长为 678 天。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26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7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64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1242 天。
5、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1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45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92 天,最短为 65 天,最长为 567 天。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68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11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65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1164 天。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98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8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55 天,最短为 28 天,最长为 669 天。
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54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16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13 天,最短为 17 天,最长为 417 天。
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9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
10、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67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0 件,无法确定审理周期。
在取样的专利侵权裁判文书 5983 份中, 4462 份裁判文书未记载受理日期,无法确定审理周期。在1521份可确定审理周期的裁判文书中,共有38份裁判文书(全部为裁定书)无法确定专利类型[3]。因此,以下专项分析的样本是1483份可确定诉讼周期且可确定专利类型的裁判文书。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51
42
82.4%
实用新型
40
23
57.5%
外观设计
132
95
71.97%
表4.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以可确定周期的样本案件为依据)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天) |
最短(天) |
最长(天) |
发明 |
262 |
53 |
352 |
实用新型 |
125 |
8 |
351 |
外观设计 |
169 |
21 |
324 |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表5.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
所占比例 |
发明 |
15 |
5 |
33.3% |
实用新型 |
33 |
11 |
33.3% |
外观设计 |
71 |
26 |
36.6% |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天)
最长(天)
发明
188
29
325
实用新型
212
100
309
外观设计
191
59
332
在取样周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5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88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25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33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1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12 天,最短为 100 天,最长为 309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71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6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1 天,最短为 59 天,最长为 332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表6.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16 |
0 |
0 |
实用新型 |
200 |
0 |
0 |
外观设计 |
212 |
21 |
9.9% |
表6.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无法统计 |
-- |
-- |
实用新型 |
无法统计 |
-- |
-- |
外观设计 |
97 |
78 |
175 |
在取样周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6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00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12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1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97 天,最短为 78 天,最长为 175 天。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95 |
74 |
77.9% |
实用新型 |
74 |
40 |
54.1% |
外观设计 |
243 |
122 |
50.2% |
表7.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389 |
47 |
1438 |
实用新型 |
175 |
17 |
1336 |
外观设计 |
135 |
3 |
706 |
在取样周期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95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74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389天,最短为 47 天,最长为 143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 74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40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75天,最短为 17 天,最长为 1336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4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122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35 天,最短为 3 天,最长为 706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表8.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255 |
105 |
41.2% |
实用新型 |
222 |
69 |
31.1% |
外观设计 |
431 |
202 |
46.9% |
表8.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365 |
24 |
2043 |
实用新型 |
227 |
34 |
771 |
外观设计 |
159 |
31 |
603 |
在取样周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量为255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105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365 天,最短为 24天,最长为2043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222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69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27天,最短为 34天,最长为 771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431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02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59 天,最短为 31 天,最长为 603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表9.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113 |
11 |
9.7% |
实用新型 |
326 |
20 |
6.1% |
外观设计 |
1072 |
172 |
16.0% |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3
14
650
实用新型
200
14
607
外观设计
166
23
1331
在取样周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量为 113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1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13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650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 326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0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00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60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072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72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66 天,最短为 23 天,最长为1331天。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0.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53 |
1 |
1.9% |
实用新型 |
104 |
5 |
4.8% |
外观设计 |
320 |
18 |
5.6% |
表10.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29 |
29 |
29 |
实用新型 |
256 |
105 |
366 |
外观设计 |
162 |
59 |
356 |
在取样周期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5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 件,审理周期为 29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04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56 天,最短为 105 天,最长为 366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20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62天,最短为 59 天,最长为 356 天。
(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1.1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35
13
37.1%
实用新型
35
18
51.4%
外观设计
119
38
31.9%
表11.2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86
61
608
实用新型
208
100
527
外观设计
227
77
1060
在取样周期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5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3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86天,最短为 61天,最长为 60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5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08 天,最短为 100 天,最长为 527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19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8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27 天,最短为 77天,最长为 1060 天。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2.1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22 |
12 |
54.55% |
实用新型 |
30 |
2 |
6.67% |
外观设计 |
72 |
15 |
20.83% |
表12.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226 |
142 |
678 |
实用新型 |
199 |
61 |
337 |
外观设计 |
190 |
147 |
382 |
在取样周期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26 天,最短为 142 天,最长为 67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0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9 天,最短为 61 天,最长为 337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7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0 天,最短为 147 天,最长为 382 天。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3.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26 |
5 |
19.23% |
实用新型 |
86 |
29 |
33.72% |
外观设计 |
213 |
37 |
17.37% |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137 |
27 |
219 |
实用新型 |
463 |
28 |
1242 |
外观设计 |
124 |
35 |
609 |
在取样周期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37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219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8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9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63 天,最短为 28 天,最长为 1242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1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37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24 天,最短为 35天,最长为 609 天。
(5)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4.1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32 |
8 |
25% |
实用新型 |
62 |
7 |
11.3% |
外观设计 |
221 |
30 |
13.6% |
专利类型 |
平均审理周期 |
最短 |
最长 |
发明 |
219 |
68 |
326 |
实用新型 |
142 |
106 |
171 |
外观设计 |
196 |
65 |
567 |
在取样周期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19 天,最短为 68 天,最长为 326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6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7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42 天,最短为 106天,最长为 171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21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0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6 天,最短为 65 天,最长为 567 天。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5.1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29 |
18 |
62.07% |
实用新型 |
87 |
29 |
33.33% |
外观设计 |
167 |
64 |
38.32% |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7
89
808
实用新型
217
56
1164
外观设计
127
27
402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6.1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19
13
68.4%
实用新型
86
30
34.9%
外观设计
90
38
42.2%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2
58
621
实用新型
142
57
307
外观设计
146
28
669
(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7.1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7
2
28.6%
实用新型
26
10
38.5%
外观设计
17
3
17.7%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71
60
81
实用新型
286
37
417
外观设计
52
17
103
(9)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表18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
案件数量 |
可确定周期案件 |
所占比例 |
发明 |
104 |
0 |
0% |
实用新型 |
62 |
0 |
0% |
外观设计 |
130 |
0 |
0% |
(10)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表19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3
0
0%
实用新型
8
0
0%
外观设计
36
0
0%
(一)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平均审理周期
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为477件、911件、1522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分别为271件、376件、203件。这些案件的平均诉讼周期分别为216天、229天、171天。
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为481件、192件、125件、326件、319件、368件、198件、54件、299件、67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分别为24件、69件、29件、71件、45件、111件、81件、16件、0件、0件,平均诉讼周期分别为176天、233天、205天、264天、192天、165天、155天、213天、无法计算、无法计算。
郑州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分别为299件和67件,但因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0件,故无法统计其平均诉讼周期。
(四)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周期与诉讼中止
在前述中止诉讼的74件文书中,可确定中止时间的案件为 38 件。其中,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而当事人没有对复审委的决定起诉到法院的为36件。这36件案件平均中止时间为199天。经过复审委和法院一审的案件有 2件,中止时间分别为 565 天、 1048 天。
在1521件可确定审理周期的案件中,审理周期超过6个月的案件数量为564件,占比37.1%。各样本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超过6个月的案件(以下简称“超期案”)数量及比例如下:
(1)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超期案的数量分别为 86件、 26件、 0 件,占可确定周期案件量的 53.4%、 61.9 %、0 %;
审理法院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超期案数量
超期案比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61
86
53.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2
26
61.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2
0
0.0%
表20.2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可确定周期案件量、超期案的数量及所占比例
审理地区 |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
超期案数量 |
超期案比例 |
北京 |
271 |
104 |
38.4% |
上海 |
376 |
157 |
41.8% |
广州 |
203 |
56 |
27.6% |
(3)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超期案的数量分别为 9 件、26 件、 10 件、23 件、17件、 25件、17件、 8 件、 0件、0件,占可确定周期案件量的37.5 %、 37.7 %、34.5%、 32.4%、 37.8 %、22.5 %、 21.0 %、50 %、 0%、 0 %。
表20.3 其他样本法院可确定周期案件量、超期案数量及所占比例
审理法院 |
可确定周期 案件量 |
超期案 数量 |
超期案 比例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 |
9 |
37.5%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69 |
26 |
37.7%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9 |
10 |
34.5%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71 |
23 |
32.4%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45 |
17 |
37.8%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111 |
25 |
22.5%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81 |
17 |
21.0%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6 |
8 |
50.0%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0 |
0 |
0.0%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0 |
0 |
0.0% |
综上,在5983件样本判决中,可从裁判文书中确定审理周期的判决为1521件,占25.4%。这些案件的平均周期大约为6个月到7个月,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一审期限大体相当。这就是说,约25%的样本案例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至于另外约75%的样本案例,因为无法从文书中获知受案日期,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周期长”的问题。课题组推测认为,这些无法确定周期的约75%的样本中,有部分是因为周期较长而未记载受案日期。
在前述5983件判决中,当事人因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而请求中止的案件仅为198件(占3.3%)。其中法院裁定中止的仅为74件(占1.2%)。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因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而中止导致周期过长的情况不存在。
注释:
[1]请读者注意,由于知产宝数据库无法确保所有样本法院在取样区间作出的判决均已被收录,因此本报告所述案件量均为从知产宝数据库中获得的数据,与各样本法院在取样区间的全部裁判数据有一定出入。
[2]鉴于法院对查阅案卷的限制和课题组的人力有限,课题组未通过查阅案卷等方式去核实这些案件的受理日期。
[3]这38份裁定书既未写明专利类型,也未写明专利号。
[4]从严谨的角度,课题组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少量未记载专利号的除外)记载的专利号到专利复审会的网站上查询涉案专利是否被侵权诉讼的被告请求宣告无效及其结果,但由于数据量大但课题组人手有限,本课题未对此作深入分析。
[5]因课题组未查询相应的判决书,因此无法确定诉讼周期。
作者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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