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研究院与知产宝联合出品|专利侵权诉讼周期分析报告(2011-2015年度)
来源:原创 | 作者:pro8b4227 | 发布时间: 2017-06-05 | 1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作者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解决专利侵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力救济,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自行协商解决。该方式花费少,程序简单,但效果较差,若协商不成权利人依然要采取其他途径进行维权。二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通过向一定级别以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该方式具有历时较短、成本较低的特点,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只能停止侵权,不能获得赔偿。三是通过司法诉讼,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方式既可停止侵权,又可获得赔偿,保护手段和保护力度相对而言最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专利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状况。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请国务院审议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草案说明中指出,“……,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此后,专利法的修改引起了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专利维权是否存在“周期长”等问题及原因有一些分歧。为了从实证角度分析专利维权尤其是侵权诉讼的周期,从而为有关机关决策提供参考,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了本统计分析。

此次统计选取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包括三家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以及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样本法院,以样本法院在2011-2015年度(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为统计对象,以案件所反映出的专利侵权诉讼周期为重点,分析样本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周期的实际状况。


此报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样本说明,对取样周期和样本法院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样本法院在取样周期内的结案数量和审理周期进行概括分析。第三部分按照专利类型和诉讼过程中是否中止诉讼进行专项分析。第四部分是对专利侵权诉讼周期整体情况进行归纳。

 

第一部分、样本说明


这次统计数据来源于知产宝数据库[1]


(一)取样周期

本统计分析以样本法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判决为对象。

(二)取样法院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家法院成立前的对应法院,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西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集中管辖原由各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1月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2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2014年12月28日。

2.关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的对应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对应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江苏、浙江有关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通知》中规定,朝阳区法院和海淀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成立,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专利侵权案件也具有管辖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对应法院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对应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其他样本法院

除上述法院外,本统计分析还选取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西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样本法院,以了解具有较大代表性的其他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周期情况。


(三)样本数量

在取样周期内,知产宝数据库统计的样本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总计为 5983 件。其中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为 644 件,三家法院成立前相对应法院审结的为2910 件,其他样本法院审结的为2429件。

 

第二部分、概括分析


截止2016年7月 20 日,知产宝数据库共收录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样本法院专利侵权裁判文书 5983 份。其中, 4462 份裁判文书未记载受理日期[2],无法确定诉讼周期,占样本总量的74.6%;1521 份裁判文书可确定受理日期和判决日期,占样本总量的25.4%。本报告的分析主要基于该1521份裁判文书。


(一)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审理周期



表1.1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案件量、可确定周期案件量及比例


审理法院

审结案件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所占比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29

161

70.3%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9

42

35.3%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96

22

7.4%

  

 



表1.2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周期(以可确定周期的样本案件为依据,以下同)


  审理法院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86

8

35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96

29

33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97

78

175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2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16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86 天,最短为 8 天,最长为 352 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1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42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96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32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96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22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97 天,最短为 78 天,最长为 175 天。

 

(二)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审理周期


表2.1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的审结案件量、可确定周期案件量及比例 


审理地区

审结案件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所占比例

北京

477

271

60.6%

上海

911

376

41.3%

广州

1522

203

13.3%




表2.1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的审理周期


审理地区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北京

216

3

1438

上海

229

24

2043

广州

171

14

1331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447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7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16 天,最短为 3 天,最长为 1438 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911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376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29 天,最短为 24 天,最长为 2043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522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03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71 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1331 天。

 

(三)其他样本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量、可确定周期案件量及其审理周期


表3.1 其他样本法院的审结案件量、可确定周期案件量及比例

审理法院

审结案件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所占比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81

24

5.0%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92

69

35.9%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125

29

23.2%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26

71

21.8%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19

45

14.1%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68

111

30.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98

81

40.9%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4

16

29.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99

0

0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67

0

0




表3.2 其他样本法院的审理周期


审理法院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

最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76

29

366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33

61

1060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5

61

67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64

27

124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92

65

567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65

27

1164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155

28

669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13

17

417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法统计

--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无法统计

--

--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481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4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76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66 天。


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92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69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33天,最短为 61 天,最长为 1060  天。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25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29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05 天,最短为 61 天, 最长为 678 天。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26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7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64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1242 天。


5、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1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45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92 天,最短为 65 天,最长为 567 天。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368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11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65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1164 天。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198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81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155 天,最短为 28 天,最长为 669 天。


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54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16  件,审理周期平均为 213 天,最短为  17 天,最长为  417 天。


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299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


10、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共 67 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  0 件,无法确定审理周期。

 

第三部分、样本专项分析


(一)按专利类型统计专利侵权诉讼审理周期


在取样的专利侵权裁判文书 5983 份中, 4462 份裁判文书未记载受理日期,无法确定审理周期。在1521份可确定审理周期的裁判文书中,共有38份裁判文书(全部为裁定书)无法确定专利类型[3]。因此,以下专项分析的样本是1483份可确定诉讼周期且可确定专利类型的裁判文书。

1.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审结量、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量及其审理周期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表4.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51

42

82.4%

实用新型

40

23

57.5%

外观设计

132

95

71.97%


 


表4.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以可确定周期的样本案件为依据)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天)

最长(天)

发明

262

53

352

实用新型

125

8

351

外观设计

169

21

324



在取样周期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51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4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62  天,最短为  53  天,最长为  352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40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3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25 天,最短为 8  天,最长为 351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3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9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69 天,最短为  21  天,最长为  324  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表5.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所占比例

发明

15

5

33.3%

实用新型

33

11

33.3%

外观设计

71

26

36.6%


 


表5.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天)

最短(天)

最长(天)

发明

188

29

325

实用新型

212

100

309

外观设计

191

59

332


在取样周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5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88 天,最短为  29  天,最长为   325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33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1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12 天,最短为 100  天,最长为  309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71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6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1  天,最短为  59   天,最长为  332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表6.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16

0

0

实用新型

200

0

0

外观设计

212

21

9.9%




表6.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无法统计

--

--

实用新型

无法统计

--

--

外观设计

97

78

175


在取样周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6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00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0  件,无法统计审理周期;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12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1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97 天,最短为  78 天,最长为 175  天。

2.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审结量、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量及其审理周期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表7.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95

74

77.9%

实用新型

74

40

54.1%

外观设计

243

122

50.2%




表7.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389

47

1438

实用新型

175

17

1336

外观设计

135

3

706



在取样周期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95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74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389天,最短为 47 天,最长为 143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 74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40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75天,最短为 17 天,最长为 1336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4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122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35 天,最短为 3 天,最长为  706天。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表8.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255

105

41.2%

实用新型

222

69

31.1%

外观设计

431

202

46.9%




表8.2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365

24

2043

实用新型

227

34

771

外观设计

159

31

603




在取样周期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量为255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105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365 天,最短为 24天,最长为2043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222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69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27天,最短为 34天,最长为 771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431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02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59 天,最短为 31 天,最长为 603  天。


(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


表9.1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113

11

9.7%

实用新型

326

20

6.1%

外观设计

1072

172

16.0%


 


表9.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3

14

650

实用新型

200

14

607

外观设计

166

23

1331


在取样周期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量为 113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1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13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650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为 326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20 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200天,最短为 14 天,最长为 60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072 件,可确定诉讼周期案件为 172件,其中平均审理周期为 166 天,最短为 23 天,最长为1331天。

 

3.其他样本法院关于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总量和审理周期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0.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53

1

1.9%

实用新型

104

5

4.8%

外观设计

320

18

5.6%


 


表10.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9

29

29

实用新型

256

105

366

外观设计

162

59

356


在取样周期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5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 件,审理周期为   29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04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56 天,最短为  105 天,最长为 366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20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62天,最短为 59 天,最长为 356 天。

 

(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1.1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35

13

37.1%

实用新型

35

18

51.4%

外观设计

119

38

31.9%




表11.2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86

61

608

实用新型

208

100

527

外观设计

227

77

1060




在取样周期内,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5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3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86天,最短为 61天,最长为  60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5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08 天,最短为  100 天,最长为 527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19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8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27 天,最短为 77天,最长为 1060 天。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2.1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22

12

54.55%

实用新型

30

2

6.67%

外观设计

72

15

20.83%




表12.2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26

142

678

实用新型

199

61

337

外观设计

190

147

382



在取样周期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26 天,最短为 142  天,最长为 67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0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9  天,最短为  61 天,最长为 337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7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0 天,最短为  147 天,最长为  382  天。

 

(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3.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26

5

19.23%

实用新型

86

29

33.72%

外观设计

213

37

17.37%



表13.2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137

27

219

实用新型

463

28

1242

外观设计

124

35

609




在取样周期内,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5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37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219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8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9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63  天,最短为   28  天,最长为 1242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1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37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24  天,最短为 35天,最长为  609 天。

 

(5)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4.1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32

8

25%

实用新型

62

7

11.3%

外观设计

221

30

13.6%




表14.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9

68

326

实用新型

142

106

171

外观设计

196

65

567


 

在取样周期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19 天,最短为 68  天,最长为  326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6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7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42  天,最短为  106天,最长为  171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21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0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96  天,最短为   65  天,最长为  567  天。

 

(6)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5.1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29

18

62.07%

实用新型

87

29

33.33%

外观设计

167

64

38.32%




表15.2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7

89

808

实用新型

217

56

1164

外观设计

127

27

402



在取样周期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9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8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17  天,最短为  89  天,最长为 808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87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9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17  天,最短为56 天,最长为 1164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67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64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27 天,最短为  27   天,最长为  402  天。


 

(7)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6.1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19

13

68.4%

实用新型

86

30

34.9%

外观设计

90

38

42.2%

 



表16.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212

58

621

实用新型

142

57

307

外观设计

146

28

669

 


在取样周期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9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3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212  天,最短为  58  天,最长为  621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8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0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42 天,最短为  57 天,最长为 307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90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8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146 天,最短为 28  天,最长为  669  天。


(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表17.1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7

2

28.6%

实用新型

26

10

38.5%

外观设计

17

3

17.7%

 



表17.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理周期



专利类型

平均审理周期

最短

最长

发明

71

60

81

实用新型

286

37

417

外观设计

52

17

103



在取样周期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7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2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71  天,最短为  60  天,最长为 81  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2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10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86  天,最短为  37 天,最长为417  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17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3  件,平均审理周期为 52  天,最短为  17  天,最长为  103  天。


 

(9)郑州中级人民法院


表18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104

0

0%

实用新型

62

0

0%

外观设计

130

0

0%



在取样周期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104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0  件;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62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0 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130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0件。

 

10)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表19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类专利案件的审结量、可确定周期的案件量及其比例
 

专利类型

案件数量

可确定周期案件

所占比例

发明

3

0

0%

实用新型

8

0

0%

外观设计

36

0

0%


   

在取样周期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3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0  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8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  0 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 36  件,可确定周期的案件为0件。


(二)按是否因无效宣告而中止诉讼统计周期

截止2016年7月 20 日,知产宝数据库收录的样本法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为 5983件。从文书中明确看出被告因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要求中止诉讼的案件有198件[4],占全部案件的3.3%。其中,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数量为 74件,所占比例为 37.4% ,裁定不中止诉讼的案件为 124 件,所占比例为 62.6% 。

在前述中止诉讼的74件文书中,可确定中止时间的案件为  38  件。其中,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而没有对复审委的决定起诉到法院的为36件。这36件案件中,中止时间最短为34天,最长为 469 天,平均中止时间为199天。经过复审委员会和法院一审的案件有 2件,中止时间分别为 565 天、 1048 天,其中专利复审委的审理周期分别为206  天和 231 天,一审法院行政诉讼的周期分别为 无法确定  [5] 和116 天。

 

第四部分、总体结论


(一)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平均审理周期



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为229件、119件、296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分别为161件、42件、22件。这些案件的平均诉讼周期分别为186天、196天、97天。


 


(二)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平均审理周期


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为477件、911件、1522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分别为271件、376件、203件。这些案件的平均诉讼周期分别为216天、229天、171天。





(三)其他样本法院专利侵权诉讼平均审理周期

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分别为481件、192件、125件、326件、319件、368件、198件、54件、299件、67件,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分别为24件、69件、29件、71件、45件、111件、81件、16件、0件、0件,平均诉讼周期分别为176天、233天、205天、264天、192天、165天、155天、213天、无法计算、无法计算。


郑州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分别为299件和67件,但因其中可确定诉讼周期的案件为0件,故无法统计其平均诉讼周期。

 


(四)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周期与诉讼中止

样本法院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审结的专利侵权案件为 5983件。从文书中明确看出被告因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要求中止诉讼的案件有198件,仅占全部案件的3.3%。其中,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数量为 74件,所占比例为 37.4% ,裁定不中止诉讼的案件为 124 件,所占比例为 62.6% 。


在前述中止诉讼的74件文书中,可确定中止时间的案件为  38  件。其中,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而当事人没有对复审委的决定起诉到法院的为36件。这36件案件平均中止时间为199天。经过复审委和法院一审的案件有 2件,中止时间分别为 565 天、 1048 天。

(五)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超过180天的案件数

在1521件可确定审理周期的案件中,审理周期超过6个月的案件数量为564件,占比37.1%。各样本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周期超过6个月的案件(以下简称“超期案”)数量及比例如下:


(1)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超期案的数量分别为 86件、 26件、 0 件,占可确定周期案件量的  53.4%、 61.9 %、0 %;



表20.1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可确定周期案件量、超期案的数量及所占比例


审理法院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超期案数量

超期案比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61

86

53.4%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42

26

61.9%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2

0

0.0%



(2)三家知产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超期案的数量分别为 104 件、 157 件、 56 件,占可确定周期案件量的  38.4 %、41.8 %、 27.6%;


 

表20.2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对应法院可确定周期案件量、超期案的数量及所占比例

审理地区

可确定周期案件量

超期案数量

超期案比例

北京

271

104

38.4%

上海

376

       157

41.8%

广州

203

56

27.6%


(3)深圳、长沙、武汉、杭州、南京、济南、成都、沈阳、郑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取样周期内审结的超期案的数量分别为 9 件、26 件、 10 件、23 件、17件、 25件、17件、 8 件、 0件、0件,占可确定周期案件量的37.5  %、 37.7 %、34.5%、 32.4%、 37.8 %、22.5  %、 21.0 %、50 %、 0%、 0 %。

 

表20.3 其他样本法院可确定周期案件量、超期案数量及所占比例

审理法院

可确定周期

案件量

超期案

数量

超期案

比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4

9

37.5%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69

26

37.7%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9

10

34.5%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1

23

32.4%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5

17

37.8%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111

25

22.5%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81

17

21.0%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6

8

50.0%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

0

0.0%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

0

0.0%

 

综上,在5983件样本判决中,可从裁判文书中确定审理周期的判决为1521件,占25.4%。这些案件的平均周期大约为6个月到7个月,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一审期限大体相当。这就是说,约25%的样本案例不存在“周期长”的问题。至于另外约75%的样本案例,因为无法从文书中获知受案日期,难以确定是否存在“周期长”的问题。课题组推测认为,这些无法确定周期的约75%的样本中,有部分是因为周期较长而未记载受案日期。


在前述5983件判决中,当事人因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而请求中止的案件仅为198件(占3.3%)。其中法院裁定中止的仅为74件(占1.2%)。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因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而中止导致周期过长的情况不存在。


(六)关于二审周期


为全面反应专利侵权诉讼周期,应当对经二审结案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二审周期进行统计。但由于样本量小及课题组人手等原因,本报告未对专利侵权诉讼的二审周期进行统计。



注释:

[1]请读者注意,由于知产宝数据库无法确保所有样本法院在取样区间作出的判决均已被收录,因此本报告所述案件量均为从知产宝数据库中获得的数据,与各样本法院在取样区间的全部裁判数据有一定出入。

[2]鉴于法院对查阅案卷的限制和课题组的人力有限,课题组未通过查阅案卷等方式去核实这些案件的受理日期。

[3]这38份裁定书既未写明专利类型,也未写明专利号。

[4]从严谨的角度,课题组可以通过裁判文书(少量未记载专利号的除外)记载的专利号到专利复审会的网站上查询涉案专利是否被侵权诉讼的被告请求宣告无效及其结果,但由于数据量大但课题组人手有限,本课题未对此作深入分析。

[5]因课题组未查询相应的判决书,因此无法确定诉讼周期。

 

作者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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