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午12点,中央电视台12套《社会与法》频道专题报道了超凡知识产权代理的“电动独轮车”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并对超凡股份副总裁、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总经理李丙林进行了专访。
2017年4月13日,受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由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的宣告发明专利号ZL201110089122.9的专利权无效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涉及编号为4W105140、4W105147、4W105156的三件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件代理人、超凡股份副总裁、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总经理李丙林参加了当天的口审。本次口审受到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李丙林参加口审)
(李丙林接受CCTV独家专访)
专利说明: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站立式的电动独轮车,该电动独轮车主要是改变了以前业内提出的独轮车的结构,在踏脚板的上方设置了一个与车体相连的靠腿板,它的作用是使操作者的腿能够靠住车体,除了踏脚板上的蹬足处以外,增加了一个基本固定的连接点,使操作者的每条腿与车体之间有了两个连接点后,操作者就可站稳在踏脚板上,稳定地操控车子了。此外,本发明还增加了一些友好的人机界面的设计:设计了可折叠式的踏脚板;轮子外加设了轮子护罩,以免衣物卷入轮中;轮子上方加设了为方便携带与搬运用的提手。本发明所提出的电动独轮车,稳定性较好,易于操纵,也使初学者易于掌握其驾驶技术。可以成为一种个人代步的交通工具。
(“电动独轮车”专利附图)
针对上述专利,先后有不同请求人提出过八次无效宣告请求,与该专利相关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国内大部分电动平衡车生产厂家。前五个无效宣告请求中的四个,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提出撤回请求;针对未撤回的一个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16日做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本次口头审理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共涉及四方当事人,无效理由涉及多项法律条款,其中包括首次作为无效理由提出的法律条款,预计该系列案件对于这一无效理由的具体适用标准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该案属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在行业内影响重大,另外,该案的无效请求理由中所涉及到的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9条第2款(影响新创性)为无效宣告中甚少涉及的法条,特别是专利法第20条第1款是自专利法增加此条款的修改以来,第一次在无效请求中适用此法条,本案属于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该案列为“重大案件公开审理”的第四例案件并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
“CCTV播出的‘电动独轮车’ 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是近期系列报道的其中一个,表明了媒体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对于知识产权行业以及案件本身涉及的行业越来越重视。在这种大环境下,作为知识产权的从业者,应该从更高的角度以更加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自己每天的工作,在日常工作的点滴中为所服务的客户及知识产权行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李丙林说。
经过多年发展,超凡知识产权发展势头迅猛,已发展为知识产权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其自身的专业化服务已成长为行业内的一颗明星。目前,超凡知识产权已完善并打通了知识产权全产业链,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有了更加强劲的保障措施。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作为稳居行业第一方阵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超凡知识产权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及行业人士的关注下,将会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以客户为中心,为知识产权行业发展贡献力量!
李丙林
超凡股份副总裁
专利事业部总经理
北京市优秀专利代理人
Asia IP “2016亚洲知识产权专家”
首批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诉讼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实务培训讲师
AIPPI知识产权商业化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
23年从业经验,具有丰富的国内和涉外专利综合服务经验,曾主导安琪酵母知识产权战略项目、朗盛部分技术专利申请策略、三菱汽车侵权无效系列案件、横店东磁关键技术无效案件、尤尼林地板申请策略项目、希比克斯中国专利布局项目、国内某药厂核心专利布局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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